1 .有關法律規定
(1)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鑒定"。
(2)1996年實施的《職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這些法規確定了國家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的法律依據。
2. 國家有關文件規定
(1)1991年10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決定》指出:"凡進行技術等級考核的工種,逐步實行'雙證書'(即畢業證書、等級證書或崗位合格證書)制度,并把技術等級證書或崗位合格證書,作為擇優錄用和上崗確定工資待遇的重要依據"。
(2)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崗位,應在獲得崗位資格證書后上崗"。"推行學歷文憑、技術等級證書、崗位資格證書并重的制度,扭轉升學、文憑、職稱對于教育運行的片面導向作用。逐步建立職業崗位資格考核機構,實施各種崗位的資格考試和資格證書制度"。
(3)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要把人才培養和合理使用結合起來,配套改革勞動人事與干部選拔制度。要制訂各種職業的資格標準和錄入標準,實行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逐步實行公開招聘、平等競爭,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4)國家原勞動部和人事部于1994年2月聯合制定頒發了《職業資格證書規定》,規定了今后國家職業資格的種類、資格證書體系、證書作用、取得方式等。
(5)1994年7月3日,國務院《關于〈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大力開發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認真實行'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的制度,使城鄉新增勞動力上崗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職業訓練。在全社會實行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證書并重的制度"。
(6)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指出:"要依法抓緊制定國家職業標準,明確對各類勞動者的崗位要求,積極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堅持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就業制度,繼續改革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使學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地方政府教育部門要與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協調,在全社會實行學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重的制度。轉變傳統的人才觀念,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質、重實際能力的良好風氣"。
(7)2000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6號令《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明確,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就業制度。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90個技術復雜以及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工種(職業)的勞動者,必需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3.農業部有關文件規定
(1)農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全國農業中等專業學校以及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于1996年7月5日下發了《關于在全國農業中專學校和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實行學歷文憑與職業資格證書并重制度的通知》。文件明確規定在農業中專和農廣校全面推行"雙證制",將人才培養與人事勞動制度改革相配套。在學員重視學習理論知識、取得中專學歷文憑的同時,調動學員學習實踐技能的積極性,提高學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實際本領,全面提高學員的整體素質及其就業與執業的能力,以適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及實現農業發展兩個根本性轉變的農業科學技術人才。
。 2 ) 2000 年 6 月《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行業實行就業準入職業目錄的通知》(農人發 [2000]4 號,規定了農業行業農作物種子繁育等 14 個職業實行就業準入,要求農業勞動者必需經過相應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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