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者就業,加強就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就業制度。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技術復雜以及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職業)以下簡稱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技術工種范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可增加技術工種的范圍。
第三條 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國家職業資格分為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
第四條 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及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必須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后,才能到技術工種崗位就業。
第五條 對從事技術工種的學徒,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所規定的學徒期進行培訓。
第六條 用人單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術性較強,但當地培訓機構尚未開展培訓的技術工程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先招收再培訓,達到相應職業技能要求后再上崗。
用人單位安排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從事技術工程工作的,應當先組織培訓,達到相應工種(職業)技能要求后上崗。
第七條 對本規定發布前從事技術工種而不具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在崗人員,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進行培訓,使其達到本工種的職業技能要求。
第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勞動者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技術工種范圍內就業時,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發布技術工種人員招聘廣告時,在應聘人員應具備的條件中須注明職業資格要求。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再上崗,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部1995年6月11日頒發的《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培訓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 :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的工種(職業)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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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的工種(職業)目錄
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
車工、銑工、磨工、鏜工、組合機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鑄造工、鍛造工、焊工、金屬熱處理工、冷作鈑金工、涂裝工、裝配鉗工、工具鉗工、鍋爐設備裝配工、電機裝配工、高低壓電器裝配工、電子儀器儀表裝配工、電工儀器儀表裝配工、機修鉗工、汽車修理工、摩托車維修工、精密儀器儀表修理工、鍋爐設備安裝工、變電設備安裝工、維修電工、計算機維修工、手工木工、精細木工、音響調音員、貴金屬手飾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機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裝飾裝修工、電氣設備安裝工、管工、汽車駕駛員、起重裝卸機械操作工、化學檢驗工、食品檢驗工、紡織纖維檢驗工、貴金屬首飾鉆石寶玉石檢驗員、防腐蝕工
農林牧漁水利業生產人員
動物疫病防治員、動物檢疫檢驗員、沼氣生產工
商業、服務業人員
營業員、推銷員、出版物發行員、中藥購銷員、鑒定估價師、醫藥商品購銷員、中藥調劑員、冷藏工、中式烹調師、中式面點師、西式烹調師、西式面點師、調酒師、營養配餐員、餐廳服務員、前廳服務員、客房服務員、保健按摩師、職業指導員、物業管理員、鍋爐操作工、美容師、美發師、攝影師、眼鏡員、眼鏡定配工、家用電子產品維修工、家用電器產品維修工、照相器材維修工、鐘表維修工、辦公設備維修工、保育員、家政服務員、養老護理員
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
秘書、公關員、計算機操作員、制圖員、話務員、用戶通信終端維修員
申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有關條件
1、審批事項名稱:設立職業培訓辦學機構:(申請職業技能培訓社會力量辦學) 審核內容: 1、對符合設立舉辦職業培訓條件的辦學機構,核發《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2、持有《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辦學機構,凡舉辦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班前,須填表《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班辦學呈批(備案)表》核準備案。 審批依據: 國務院 1997年第226號令《社會力量辦學條例》。 完成時限: 培訓機構的設立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書面答復,職業培訓班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批復。 需提供資料: 1、申請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教育機構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申請舉辦,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提交下列材料: (1)辦學申請書(含申辦教育機構的名稱、培訓專業、辦學規模、地點、電話、負責人等內容) (2)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個人提交戶口所在地政府計生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擬任校長、教師、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資料和復印件(理論教師必須持有省勞動廳或省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教師上崗資格證書,實習指導教師必須持有省勞動廳頒發的生產實習指導教師上崗資格證書,并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4)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理論教學場地、操作技能訓練場所、教具、設備等證明材料(含房屋所有權證或租約)。 (5)擬辦教育機構的資產及經濟來源的證明文件。 (6)擬辦教育機構的章程(含教育組織機構、管理制度、發展規劃等)。 (7)教學大綱和課程設置計劃。 2、持有《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辦學機構,在舉辦培訓班前的七個工作日須填報《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班辦學呈批(備案)表》上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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